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与婚外异性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在妻子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使用夫妻共同财产向“第三者”大额转账48万元。妻子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赠与行为无效,并要求“第三者”全额返还,能否获得支持?日前,旌德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不当得利纠纷,依法判决:第三人李某的赠与行为无效,被告汤某返还原告徐某48万元。
徐某(女)与李某(男)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01年9月登记结婚。2008年,李某与汤某相识,后两人发展成不正当男女关系。2017年至2022年期间,李某先后向汤某转款 48万元。徐某知情后,认为该行为侵害其财产权益,遂诉至法院,主张赠与行为无效,要求返还赠与财产。
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任何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侵犯了配偶对共同财产的平等处理权。李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多次向被告汤某转款,不仅违反夫妻间的忠实义务,违背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也损害了夫妻共同财产权,故李某的赠与行为无效,徐某有权要求汤某返还全部赠与财产。遂依法判决李某赠与行为无效,汤某返还徐某不当得利48万元。
法官提示: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为重婚、与他人同居以及其他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等目的,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不仅侵害了夫妻另一方的共同财产权,更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背道而驰。2025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实施,明确规定该类行为无效,夫妻另一方诉请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赠与虽是一种你情我愿的民事法律行为,但是夫妻一方对第三者的赠与行为严重破坏了婚姻彼此忠实的价值基础,损害了配偶方的情感和财产权利,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法律不予保护。大家应当树立正确的婚恋观,维护健康和谐的家庭关系,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汪海霞 汪悦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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