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修改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推动分类工作向“精准高效”转型
7月8日,记者从省住建厅获悉,该厅组织起草的《安徽省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修改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改)》]目前正在公开征求意见建议。《条例(修改)》旨在持续巩固我省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成效,推动分类工作从“基本覆盖”向“精准高效”转型,加快补齐生活垃圾分类法治短板。
本次《条例(修改)》明确,完善包装物减量化和回收利用制度。商品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当执行国家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标准和要求,减少包装材料的过度使用和包装性废弃物的产生。电子商务、寄递、外卖等企业应当实行包装物的减量化和再利用,鼓励使用可降解、可重复利用的环保包装。鼓励电商、快递与回收企业建立合作机制,推行积分奖励等引导措施,由省有关部门制定重点商品包装物减量指南并动态调整。
同时,首次提出建立低值可回收物回收利用制度。明确政府指导推动职责,引导企业参与回收利用,促进废玻璃、废塑料、废旧纺织品等低附加值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注重完善电子废弃物管理,补充电子产品生产者建立废旧产品回收体系、与分类处理体系协同的要求,强化生产者责任延伸。
厨余垃圾与废弃油脂的有效管理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本次修改了厨余垃圾管理规范,增加多项禁止性规定。其中,禁止以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厨余垃圾饲喂畜禽;禁止生产、销售、使用以废弃食用油脂为原料的食用油;禁止个人和无资质单位收集、运输厨余垃圾。保留鼓励就地就近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的规定,严守食品安全底线。
新增废弃油脂专项罚则,对餐饮服务单位违规处理厨余垃圾的,个人和无资质条件单位非法收运的,予以处罚。
此外,新增拒收机制。收集、运输单位发现投放管理责任人交付垃圾不符合分类要求的,应要求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拒绝接收并向监管部门报告;处理单位对收运单位交付的不符合要求垃圾同样有权拒收并报告,倒逼前端分类责任落实。
单位、个人未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活垃圾分类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本次《条例(修改)》还提出,新增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按产生者付费原则,逐步建立计量收费、分类计价制度,以经济杠杆引导源头减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产生者付费原则,根据本地实际,结合生活垃圾分类情况,制定体现分类计价、计量收费等差别化管理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收费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专项用于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不得挪作他用。
实行生活垃圾分类社会监督员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活垃圾分类监督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聘请社会监督员,参与生活垃圾分类的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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