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了《安徽省发展规划条例(草案)》。条例草案立足我省实际,就发展规划的功能定位、编制审批程序、实施机制、监督约束等作了详细规定。
用中长期规划指导经济社会发展,是我们党治国理政的一种重要方式。近年来,发展规划在引领全省高质量发展、加快打造具有重要影响力的“三地一区”进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积累了丰富经验。“同时,我省在规划衔接程序、规划全周期管理等方面还存在一些不足,需要通过地方立法固化实践经验、补齐短板弱项,提升发展规划工作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规范化水平,为高水平规划引领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省发展改革委副主任葛锐表示。
规划编制是规划形成的基础,是确保规划科学性、合理性和有效性的重要保障。为提升规划编制水平,条例草案围绕开展前期研究、健全公众参与机制,组织专家咨询论证立下多项“规矩”。
条例草案提出,编制规划应当坚持顶层设计和问计于民相统一,健全公众参与机制,鼓励社会参与,通过互联网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建议,采取实地走访、座谈会、问卷调查等多种方式广泛听取人民群众和社会各方面意见建议;应当健全专家咨询论证制度,对规划编制中的有关重大问题,可以采取论证会、书面咨询、委托咨询论证等方式,组织相关领域专家进行论证,并形成论证报告。
为确保规划更好落地,条例草案构建了规划实施的全流程推进机制,明确分年度落实发展规划提出的发展目标和重点任务,设置年度目标,做好年度间综合平衡,并根据发展规划确定的重大战略任务等合理确定年度工作重点。同时,围绕实施发展规划,促进财政、金融、产业、科技、价格、就业、消费、投资、贸易、土地等政策协同发力,增强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
条例草案强化监督约束,提出通过中期评估、规划调整和总结评估,县级以上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发展规划实施情况依法开展监督。发展规划在实施过程中经评估需要进行调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提出调整方案,报同级党委同意后,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经审查和批准的发展规划调整方案应当及时公布,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报告。
条例草案还就我省与长三角有关省市建立规划协同机制作出规定,明确本省与长江三角洲区域、长江经济带和中部地区有关省、市在规划编制和实施过程中加强重大问题联合研究、重大项目协同推进、重大政策共同实施,发挥多重国家发展战略叠加优势。(记者 范孝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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