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非电网直供电价格政策等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规范商业综合体、写字楼等非电网直供电主体收费行为。《通知》将于今年9月1日起正式执行。
非电网直供电,是指在公用供电设施已到达的地区,供电企业无法直接供电到终端用户,由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写字楼等非电网直供电主体将用电地址内配用电设施向供电企业申请整体报装并建立供用电关系,再由其通过内部配电设施向内部终端用户供电的情形。
《通知》进一步明晰计价规则:终端用户具备峰谷分时和容(需)量计量条件的,用电价格按照省电力公司每月发布的《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代理购电工商业用户电价表》中对应(终端用户用电分类和电压等级)分时电度电价和容(需)量电价标准执行。
不具备峰谷计量条件的,终端电价按照供电主体当月平均电价,加上不超过10% 合理供电损耗率核算。
《通知》明确,非电网直供电主体自用电应配备独立电表,单独计费,相应电费由自身承担,不得向终端用户分摊。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和配套设施的运行维护费用等,应通过物业费、租金或公共收益解决,不得以公共能耗费、安全费等名目加收服务类费用,不得通过电费向终端用户分摊。
非电网直供电主体不得在终端用户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不得以强制服务、捆绑收费、强行停电等形式收取不合理费用。非电网直供电主体自用电费、公共部位电费和收取终端用户的电费总和不得高于其向电网企业和其他供电主体缴纳的总金额。
非电网直供电主体应建立健全电费收缴台账,如实记录相关电量、电价、电费、收缴凭证等信息,并按月及时对终端用户公开向电网企业缴纳的电费明细及向终端用户收取电费的项目、依据、计价方式、收费标准等。 (记者 王叶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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